(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建新、胡合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建新,胡合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343号申请人魏建新。申请人胡合平。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赤交调(2013)5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2014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赤交调(2013)5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魏建新、胡合平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赤交调(2013)5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长 马小年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钱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