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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阳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家琴与被执行人刘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琴,刘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阳执字第00567号申请人何家琴,女,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贤,男,汉族,1981年1月6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申请人何家琴与被执行人刘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贤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家军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马荣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