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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永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贤民倪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永民初字第2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倪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9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一子。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结婚��快,性格也不合,基本天天吵架,被告对原告生病时也不关心。综上,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1、与被告离婚;2、双方之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倪某辩称,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我没有意见,但因孩子还小,为孩子成长着想我不同意离婚。双方以前夫妻感情还好,这次发生纠纷是因为原告把孩子带出去两个月不让我见,电话也不接,很伤害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9月11日生一子倪*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现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目前带着儿子离家两个月在外居住。现原告以婚姻基础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不应认定已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