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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行执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2014)文行执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县中庙乡人民政府,敖仕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文行执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文县中庙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宝林,系文县中庙乡人民政府乡长。被执行人敖仕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文县中庙乡政府以被执行人敖仕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2013)中政(字)第19号《中庙乡人民政府关于中坪村村委会申请对敖仕虎抢占援建房屋问题的处理决定》。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被执行人敖仕虎缴纳149号房屋土地置换款162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明:被执行人敖仕虎依照《中坪村援建房屋分配实施方案》的规定,应分配149号基本房一套,应缴土地置换款16270元。中庙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7日前向敖仕虎发出了《中坪村援建房分配清退送达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敖仕虎在2013年6月10日前将应缴纳的16270元置换款予以缴纳。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置换款,文县中庙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了《中庙乡人民政府关于中坪村村委会申请对敖仕虎抢占援建房屋问题的处理决定》,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敖仕虎进行了送达。该处理决定送达后,文县中庙乡政府又于2013年10月10日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敖仕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尚未主动履行处理决定的内容。文县中庙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县中庙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执行根据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文县中庙乡人民政府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敖仕虎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文县中庙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13)中政(字)第19号《中庙乡人民政府关于中坪村村委会申请对敖仕虎抢占援建房屋问题的处理决定》。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敖仕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庭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杨祖文审判员  梁春华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