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2标项目经理部欠其工程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2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焕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地址:灵宝市弘农路中段。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拓守胜,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春都路155号。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2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赵俊岭,该经理部经理。地址:灵宝市函谷花苑小区。申请人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2标项目经理部欠其工程款一事,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2标项目经理部名下8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二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2标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振华二○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