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刘寿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寿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刘寿铿,男,汉族,1947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上诉人刘寿铿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132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寿铿称:根据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梅坂信复字(2013)1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建议: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和谐处理好与刘守镁之间的权益纠纷,通过友好协商,合情合理的经济补偿方式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法律诉讼。上诉人刘寿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刘守镁赔偿刘寿铿黄甜竹损失4252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寿铿已就其栽种的黄甜竹被他人砍伐向闽清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原审法院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林赵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