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8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杨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