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奉化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蒋海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奉化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蒋海勋,王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28号原告:王明华。委托代理人:朱志宏。委托代理人:谢成杰。被告:奉化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盈芳。被告:蒋海勋。被告:王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华诉被告奉化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蒋海勋、王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明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