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于和远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于和远,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起诉人向本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称:1988年5月27日起诉人于和远被唐山市制刷厂招聘为集体固定工,1996年9月16日调往路北区沿河瓷厂工作至今。2012年8月28日唐山市沿河瓷厂在清理档案时发现起诉人在1993年、1994年、1996年工作期间,单位未缴纳保险金2779元、3311.88元、1540.16元,共计7631.04元。此养老保险金应由起诉人工作单位负责交纳。起诉人于2012年12月将应交款交给沿河瓷厂劳资科,由其办理补交事宜。后沿河瓷厂改制,现由被起诉人木星实业有限公司和股东李守红、李守强共同承担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木星实业有限公司、李守红和李守强,给付起诉人养老保险金7631.04元,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于和远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和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发孔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