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林有兴、林有华、吴秋玉、吴平玉、林友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有兴,林有华,吴秋玉,吴平玉,林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林有兴,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申请人林有华,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人吴秋玉,女,1952年6月28日出生。申请人吴平玉,女,1969年1月7日出生。申请人林友成,男,1956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林有兴与申请人林有华、吴秋玉、吴平玉、林友成遗嘱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在顺昌县大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大干镇大干村署名林吴生的土地使用证地号IX-C-110(土地使用证号:顺集建(1993)字第6-31606号)的祖屋,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由林友成、林冬英夫妇继承,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二、土地使用证地号IX-C-109(土地使用证号:顺集建(1993)字第6-31605号)的房产,原系祖屋部分,由林吴生从高光春手中购买(该祖屋部分,后由陈志潘过户给高光春,于1998年11月5日高光春过户给林吴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由林友成、林冬英夫妇继承,与其他人无关。现因申请人林有兴与申请人林有华、吴秋玉、吴平玉、林友成于2013年12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林有兴与申请人林有华、吴秋玉、吴平玉、林友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林有兴与申请人林有华、吴秋玉、吴平玉、林友成遗嘱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会达成的干司(2014)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三中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傅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