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邵德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邵德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第一大道5楼502、512室。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德全,烟台市国家安全局主任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德全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201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征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代)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