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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泉州市鲤城浦发印刷有限公司与泉州三盛彩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浦发印刷有限公司,泉州三盛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浦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金峰社区笋江路11-20号。法定代表人:庄佩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三盛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远太工业区1#1层。法定代表人:陈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泉仲字2143号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泉州三盛彩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泉州三盛彩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泉州三盛彩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