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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韩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