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71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韩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