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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孙×与张×1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张×1,张×2,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女,1934年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2,男,1963年4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男,1957年7月1日出生。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张×1、张×2、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7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孙×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评估费5797元,由上诉人孙×负担1450元(已交纳),由被上诉人张×1负担1449元,被上诉人张×2负担2898元(上诉人孙×已预交,被上诉人张×1、张×2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上诉人孙×);一审案件受理费8335元,由被上诉人张×1负担2083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孙×负担2085元,被上诉人张×2负担4167元(被上诉人张×1已预交,上诉人孙×、被上诉人张×2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张×1);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代理审判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