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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开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宋瑞娟与梁风山、刘花的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瑞娟,梁风山,刘花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开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宋瑞娟,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任县。被执行人梁风山,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花的,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瑞娟与被执行人梁风山、刘花的抚养权纠纷一案中,该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梁风山、刘花的将梁旭尧的抚养权交给申请执行人宋瑞娟。因该案涉及人身权利,法院不宜强制执行梁旭尧的人身,申请执行人宋瑞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开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志执行员  尹明豪执行员  黄广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超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