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02、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微软公司与广州市精彩乐活电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02、190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公司,广州市精彩乐活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02、1903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诉讼代表人本杰明·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叶俭,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精彩乐活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A座8楼802单元。法定代表人杨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红,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广州市精彩乐活电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二案受理费共19600元减半收取98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永华吴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