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兵代理审判员 蒋小云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沙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