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佐敦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佐敦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刁益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佐敦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重庆佐敦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5.58元,本院减半收取277.7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钟 拯代理审判员 樊雯龑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