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莉秋与被告蔡清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莉秋,蔡清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15号原告冯莉秋,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蕉城区。被告蔡清营,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莉秋与被告蔡清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莉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后收取35元,由原告冯莉秋负担。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肖 婷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