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昌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昌江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何莲香、梁月英、刘拜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何莲香,梁月英,刘拜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昌民初字第35号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代理人杨广。被告何莲香。被告梁月英。被告刘拜温。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江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何莲香、梁月英、刘拜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何莲香、梁月英、刘拜温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莲香、梁月英、刘拜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对被告何莲香、梁月英、刘拜温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徐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