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某甲,男,1937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乙,男,其他自然状况不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丙,女,其他自然状况不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