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桐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盛某某诉殷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桐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盛某某,女,1973年4月19日生。被告殷某某,男,1973年3月8日生。原告盛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盛某某因双方和解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孟文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