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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41年10月5日。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62年3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晓银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