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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巍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周小建与王鹏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建,王鹏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巍商初字第39号原告:周小建。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告:王鹏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建与被告王鹏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小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