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盛植轩与石代珠、盛小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植轩,石代珠,盛小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2952号原告:盛植轩,男,1942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安徽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代珠,女,1939年3月4日出生。被告:盛小芹,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原告盛植轩诉被告石代珠、盛小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山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植轩的委托代理人刘勇、张福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代珠、盛小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植轩诉称:原告与被告石代珠系叔���关系(原告哥哥为盛植开),被告盛小芹是被告石代珠养女。原告哥哥盛植开于2004年4月30日因病去世,死后留有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新建小区小楼一幢,该小楼系盛家祖产改建形成,盛植开去世前留有遗言表示该小楼由原告继承。因原告长年在外地工作,2007年5月上述小楼拆迁时,由被告石代珠代表被拆迁人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并同意接受安置补偿房屋两套,分别为镜湖区新都花园安置小区两套,原告支付了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为保障被告石代珠生活需要,原告与两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确认上述安置房中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继承享有,另一套安置房所有权归石代珠继承享有。现两被告怠于履行遗产分割协议书,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判决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安置小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继承享有。被告��代珠、盛小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盛植开与被告石代珠系夫妻关系,被告盛小芹系盛植开与石代珠的养女,原告与盛植开系兄弟关系,盛植开于2004年4月30日死亡。2007年5月,盛植开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新建行政村新建小区103号房屋拆迁,由被告石代珠代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安置小区两套。2012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石代珠、盛小芹签订遗产分割书,载明:“2004年4月,盛植开去世前留有遗言称其房产(位于镜湖区新建行政村新建小区)系盛家祖产改建形成,在其去世后由盛植轩继承。2007年5月盛植开的原房产被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房两套(即镜湖区新都花园安置小区两套,附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安置房的差价款是盛植轩承担的)。为保障石代珠生活需要,现三方确认,盛植开遗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中的镜湖区新都花园房屋所有权由盛植轩继承享有。另一套安置房归石代珠继承享有。”另查明:1、盛培金与盛杨氏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育有两子盛植开、盛植轩;2、上述两套安置房已实际交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关系证明、盛植开的死亡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遗产分割书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盛植开死亡后,其死亡后遗留的房屋被拆迁,原告与被告石代珠、盛小芹签订遗产分割书,对拆迁的两套安置房屋进行分割,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遗产分割书约定,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安置小区房屋由原告继承享有,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安置小区房屋所有权由原告盛植轩继承享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石代珠、盛小芹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石代珠、盛小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山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静秀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