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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郑X X 与陈X X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3号原告:郑XX,女,汉族,1975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XX,男,汉族,1968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4年1月2日以暂不与被告陈XX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钟锡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不准许撤诉;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