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辖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13)辖21号 鞠丽玲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丽玲,泗阳县来安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辖初字第0021号原告鞠丽玲。委托代理人王银平,淮安市清河区清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县来安医院,住所地泗阳县来安镇来安街。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西路*号。本院受理原告鞠丽玲与被告泗阳县来安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泗阳县来安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要求泗阳县来安医院赔偿,并未说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有过错,原告将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列为被告只是为争管辖权,且如果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单位也是宿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因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原告诉称,2013年9月2日凌晨,原告入住泗阳县来安医院妇产科待产,9时许行剖腹产,产下一名男婴。出乎意料的是原告出现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子宫切口撕裂伤等,下午13时由泗阳县来安医院转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原告采取双侧输尿管支架放置、全子宫切除等措施。同年9月15日原告出院,共花住院费83453.8元。原告支付了31000元,其余为泗阳县来安医院支付。原告认为泗阳县来安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才导致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将原告的子宫切除,随即要求赔偿,被告却仅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另适当补偿。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443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评定后计算。原告随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来安医院产科入院记录;2、来安医院住院病案首页;3、剖宫产手术记录;4、出生医学证明;5、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6、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门诊和住院医药收据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至于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如何选择鉴定机构,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被告泗阳县来安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泗阳县来安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春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董理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