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晋城市某某有限公司电器广场定作合同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晋城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广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92号原告张某某,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城区西上庄闫庄村。被告晋城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广场法定代表人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晋城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电器广场定作合同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浩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