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催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催字第0009号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沙路向阳桥堍。负责人黄钻辉,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益明(受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在受理后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一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700051/30141881,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6月5日,出票人为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收款人为无锡市曦盈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韩玉玲审判员 费美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曹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