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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庭友诉候远亮、张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友,候远亮,张世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王庭友,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杨元利,富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候远亮,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世莲(曾用名张十莲),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王庭友诉被告候远亮、张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文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庭友及委托代理人杨元利,被告候远亮、张世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庭友诉称:2010年农历8月,被告侯远亮因建房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周转,约定借款时间为3年,即借款日期2010年农历8月18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农历8月18日,利息按照银行三年定期支付。被告候远亮于2011年1月22日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侯远亮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到还清借款时止。被告候远亮、张世莲辩称:向原告借钱属实。但因现在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可先还1000元,余款在四五年内陆续归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8月,被告候远亮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3年,即借款日期2010年农历八月十八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农历八月十八日,利息按照银行三年定期支付。被告候远亮于2011年1月22日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候远亮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归还,经原告催收无果,诉来法院。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请求。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对原告的主张偿还本金及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的请求,属民事主体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候远亮、张世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庭友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的银行三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原告王庭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候远亮、张世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