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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周商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周商初字第0163号原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飞公司)与被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飞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飞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飞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954元,由原告凌飞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石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