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0014号公诉机关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个体经营。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于2013年7月9日18时20分左右,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老225线6km+200m交叉路口左转弯向北,与驾驶苏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严某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严某某受伤并于当月11日死亡。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严某某的证言笔录;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鉴定意见书;如东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意见书;如东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如东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东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冯某的身份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和解程序,应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孟良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