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0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龚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0832号申请执行人龚某。被执行人张某。原告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2012)盱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龚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周文斌执行员 谈其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