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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晶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保利(泉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晶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保利(泉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976号原告上海晶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龙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江,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保利(泉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晶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保利(泉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晶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晓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詹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