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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万进与王晓晟、郭晓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进,王晓晟,郭晓芬,游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1589号原告王万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晟。被告郭晓芬。被告游建设。原告王万进与被告王晓晟、郭晓芬、游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王万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1450元,但原告王万进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