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甲公司发出交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甲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