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陈寿贵与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贵,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陈寿贵,男,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德阳绵竹市。被告:李林,男,生于1973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德阳绵竹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寿贵诉被告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贵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寿贵负担。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