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陈寿贵与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贵,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陈寿贵,男,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德阳绵竹市。被告:李林,男,生于1973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德阳绵竹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寿贵诉被告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贵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寿贵负担。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