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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艳艳诉任小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35岁,初中文化。被告任某某,男,汉族,40岁,小学文化。上列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永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郑永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