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369号原告:陈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白龙镇后陈村大三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12202410。委托代理人:侯贵钢。被告:谢某,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白龙镇清水村北庄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04145448。委托代理人:谢少华。系被告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