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行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与彭贵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彭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龙行审字第36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余安江。被申请人彭贵龙。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卫医罚[2013]03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缴纳加处罚款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温龙卫医罚[2013]0306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8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彭贵龙,要求被执行人停止执业活动、并于2013年9月10日前履行缴纳罚款5000元。2013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作出的温龙卫医罚[2013]03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加处罚款5000元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