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吴波与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吴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与被告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波撤回对被告何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举芬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