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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陈秀英、陈庭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陈秀英,陈庭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负责人李明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宏宏、吕志斌,该行行员。被告陈秀英,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庭山,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陈秀英、陈庭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