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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剑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秦睿美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陈剑,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赛茵,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秦睿美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2层2758室。法定代表人邱业洋,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秦睿美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陈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马云鹏人民陪审员  宋江秀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妍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