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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金某某。被告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孩子小离婚对孩子不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