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蔡国彬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彬,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陈凤敏,谢陵雄,林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蔡国彬,��,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9002197609052058,住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古浮十八区47号。被执行人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苏峰街680-102号。法定代表人:黄超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超凡,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6197204230050,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111号3室。被执行人陈凤敏,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6197603050022,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111号之三。被执行人谢陵雄,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6196307200036,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70号之五。被执行人林奕芳,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24197904300517,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石岩村石岩埔14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陈凤敏、谢陵雄、林奕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陈凤敏、谢陵雄、林奕芳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陈凤敏、谢陵雄、林奕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