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执民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晓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勇,孙进清,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瑞执民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勇。被执行人孙进清。被执行人陈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进清所持有的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1623%股权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940.7769万元、750万元予以公告拍卖,二次均无人报名承买。现申请执行人李晓勇愿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760万元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进清持有的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1623%股权及该股权在2013年的分红一并归买受人李晓勇享有。前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晓勇时起转移。二、买受���李晓勇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