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祖富、汪海平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富,汪海平,张健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祖富。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8年3月10日刑事拘留,2008年8月19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超。被告人汪海平。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8年2月15日刑事拘留,2008年8月19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傅建文。被告人张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追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祖富及其辩护人刘超、被告人汪海平及其辩护人傅建文、被告人张健及其辩护人刘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经事先商量,虚构CAL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制作网址为www.ca118888.com的虚拟交易平台,将被害人骗入该虚拟平台进行交易。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通过技术手段将交易平台的入金按钮与易宝支付链接,使被害人打入该虚拟交易平台的钱自动进入易宝支付账户,并转入被告人李祖富工商银行6222021202037319572的个人账户,再让被害人在该交易平台上进行所谓的交易。2013年3月底,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又发展被告人张健等人为业务员,并许以40-60%不等的高额回报。后被告人张健赶到义乌与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进行洽谈,并通过她们使更多的被害人进入该虚拟交易平台。同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等人关闭该虚拟交易平台,将被害人投到该交易平台的钱骗走。经查,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5万余元,被告人张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万余元。具体如下:1、2012年9月,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将被害人施某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得被害人施某人民币7.4万元。2、2012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将被害人穆某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得被害人穆某人民币1.7万元。3、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将被害人赵某甲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得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0.93万元。4、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将被害人焦某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得被害人焦某人民币31.49万元。5、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将被害人胡某甲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得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5.1万元。6、201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将被害人蔡某乙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骗得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6.2万元。7、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通过被告人张健将被害人吴某甲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由被告人张健到义乌与被害人吴某甲进行了洽谈。交易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吴某甲发现该交易平台存在问题。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三人经商量后关闭该交易平台,骗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6.24万元。8、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通过被告人张健将被害人吴某乙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由被告人张健到义乌与被害人吴某乙进行了洽谈。交易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吴某乙发现交易平台存在问题。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三人经商量后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4.7万元。9、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通过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将被害人赵某乙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被害人吴某甲等人发现交易平台存在问题。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即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5万元。10、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通过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将被害人胡某乙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等人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2万元。11、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通过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将被害人吴某丙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等人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吴某丙人民币3.96万元。12、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通过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将被害人陈某甲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等人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000元。13、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通过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将被害人陈某乙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等人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5万元。14、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通过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将被害人赵某丙骗八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等人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赵某丙人民币3万元。15、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通过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将被害人赵某丁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等人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赵某丁人民币5万元。16、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通过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将被害人王某骗入该虚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等人将该交易平台关闭,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万元。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张健的家属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9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穆某、赵某甲、焦某、胡某甲、蔡某乙、吴某甲、吴某乙、赵某乙、胡某乙、吴某丙、陈某甲、陈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王某等的陈述,证人巫某的证言,易宝支付服务协议,扣押物品清单,交易进款记录,易宝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客户资料,美元外汇牌价,客户协议书,个人网银记录,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光盘一张,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祖富的辩护人刘超提出被告人李祖富的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汪海平的辩护人傅建文提出被告人汪海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健的辩护人刘追平提出被告人张健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现主动退赃款人民币9800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健在共同犯罪中系分工不同,作用相当,无区别主从犯的必要,故辩护人刘追平提出被告人张健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祖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撤销(2008)珠少刑初字第07号判决书被告人李祖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汪海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撤销(2008)珠少刑初字第07号判决书被告人汪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健的赃款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汪海平的现代牌红色进口汽车一台和黑色苹果手机一只,折价后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祖富、汪海平、张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扣除已追缴部分后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寒冰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骆舒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