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老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吴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老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范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被告:吴某某,男,19××年×月×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收诉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伟宏审 判 员 孙柏良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