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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老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吴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老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范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被告:吴某某,男,19××年×月×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收诉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伟宏审 判 员  孙柏良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