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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正华与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上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华,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上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高正华,男性,年龄66。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上庄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上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华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上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沈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