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17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赵靖宇,黄琰与陈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靖宇,黄琰,陈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760-1号申请执行人赵靖宇,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黄琰,男,汉族,1983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68年2月20日生。赵靖宇、黄琰与陈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陈学军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赵靖宇、黄琰房屋租金余额14167元、违约金3000元合计17167元,并直接支付赵靖宇、黄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元。因陈学军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赵靖宇、黄琰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